政策法规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体育>政策法规
北京市培养体育后备人才试点中学暂行管理办法 2012-06-1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北京市培养体育后备人才试点中学(以下简称试点校)的建设和管理,使北京市中学体育的竞技水平位于全国前列,更好地为国家培养全面发展的高素质的优秀体育后备人才,根据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有关法规、文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试点校是指以探索提高学校体育运动技术水平,培养体育后备人才、积极参加国内外体育活动与竞赛为目的,在体育传统项目学校的基础上试办培养体育后备人才的学校。

  第三条 试点校在教育部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司批准备案,由北京市教委体美处、区(县)教委体卫科分层管理。设试点校中心教研组,中心教研组协助北京市教委管理本市试点校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 审定与命名

  第四条 试点校应遵循从体育传统项目的学校中选拔的原则。某些运动项目已形成传统、并有相当的运动技术水平、具备下述条件的即可申请。

  第五条 试点学校的确定办法:

  (一)学校领导重视此项工作,并有健全的体育组织领导管理网络,由一名校长(主管副校长)负责管理,保证课余体育训练正常、有序的进行,保证在体育师资、运动员生源、课时、训练场馆设施、竞赛活动等方面创造有利的条件;学校行政会每学年至少有一次专题研究试点校工作,要定期制定工作计划,研究、指导、检查、督促运动训练工作,并解决实际问题。

  (二)有试点项目必备的训练场馆、器材、设施等。

  (三)学校有不同年龄的高水平运动梯队,全校有传统项目的竞赛制度。

  (四)学校要有稳定的运动训练经费,保证运动队的各项工作能够顺利进行。有一、两个重点体育运动项目,且运动成绩在全市全国范围内突出。

  (五)传统项目训练每周不少于5次,全年训练次数不得少于245次,每次不少于90分钟。有条件的学校可安排学生运动员集中学习、训练和食宿,并安排做好各方面的管理工作。

  (六)学校要配备训练水平较高的体育教师或聘请有经验的教练员担任教练工作。教练员应具有坚实的专业知识,能胜任科学、系统的训练工作。

  第六条 凡符合北京市试点校命名条件的学校可以向市教委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批准,报教育部备案。

  第三章 招生工作的管理

  第七条 为了使招生工作顺利进行,试点校要在市教委统一部署下,成立招生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招收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体育运动成绩突出,身体素质好并有发展潜力的学生。

  第八条 结合试点校的特色,做好小学、初中、高中、大学体育项目的对口衔接。

  第九条 试点校有义务为高水平运动队试点大学培养、输送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优秀运动员。

  第十条 有条件的试点校每年可在全国范围内特招高水平运动员。

  第十一条 试点校应制定招生选才标准,制定梯队培养计划。每年各校招生人数不少于市教委招生政策规定人数,未设初中的试点校也要有相应的措施。

  第十二条 试点校应严格执行教委制定的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对运动员在校期间的思想、学习以及运动成绩等进行全面考核,对考核不合格、训练不努力、运动成绩下降的学生应及时调整。

  第四章 体育活动、训练、竞赛

  第十三条 试点校应从实际出发,要做好试点项目的普及提高工作。

  第十四条 试点项目的课余训练,必须针对青少年生长发育的规律和生理、心理特点,进行科学的、系统的训练。

  第十五条 试点校要积极开展体育科学研究。教练员每人、每年必须独立撰写一篇本项目的科研论文。重点探讨运动队的训练规律、特点以及不同年龄阶段运动训练内容、形式和方法,提高自身的科学训练水平。

  第十六条 教练员有科学、系统的训练计划。有训练笔记、阶段总结。

  第十七条 试点校的运动训练水平要逐步提高,力争达到北京市级运动队的水平。试点校必须参加市教委、体育局组织的市级比赛。试点校有义务代表北京市中学生参加国家教育、体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全国性各项体育比赛。试点校有义务承担国家教育、体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国际间的体育比赛和交流。

  第十八条 试点校要加强校际间的体育交流活动,有条件的试点校积极开展与世界发达国家学校体育的交流,借鉴国外经验,逐步缩小与世界先进水平的差距。

  第五章 物质保障

  第十九条 市教委和各区、县教委对试点校的课余体育训练给予业务指导和经费支持。各试点校投入试点项目训练的经费不得少于市教委所拨经费。

  第二十条 各试点校在不挤占一般体育经费的前提下,列试点项目专项经费,以保证正常开支。要在体育师资、科研、训练、场馆设施、竞赛服装、参加竞赛活动、运动员和教练员的伙食补贴等方面有稳定的经费来源。经费专款专用,不得挪做他用。

  第二十一条 体育教师指导试点项目训练的时数应按课时计入工作量。

  第六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二条 市区教委对于开展试点校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学校及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三条 各试点校成绩优秀的运动员、教练员应给予表彰、奖励。对工作不负责任、训练水平不高的教练员应及时调整。

  第二十四条 市教委根据管理办法制定评估办法,每年各试点校要进行自我评估,并上报评估资料,市里进行抽查。每两年市教委会同市体育局组织专家对各试点校进行检查、评估、调整。试点校校长对各项工作的重视程度和在全国、市级比赛成绩应作为每年各试点校检查、评估的重要内容。也作为本市、区(县)教委对该校督导、评估的重要内容之一。对连续两年评估不合格,限期进行整改,仍不合格直至取消其试点校资格。

  第二十五条 试点校在审核工作中有弄虚作行为的,一经查实,取消试点校命名。

  第二十六条 试点校在参加体育比赛中出现冒名顶替、弄虚作假等不良行为的应予以通报批评、行政处分,直至取消试点校的命名。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北京市体育局

  2002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