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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知识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2007年做好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工作第一次预警文件的通知

2012-05-31

  各区县教委,各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

  现将《教育部办公厅关于2007年做好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工作的第一次预警的通知》(教体艺厅[2007]2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学校传染病防控工作的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区县教委应当加强对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的领导和监督管理。各级各类学校的校长、托幼机构的主管领导是学校疫情防控和信息报告的第一责任人,要高度重视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认真做好校内传染病的防控工作。

  二、学校要进一步完善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制度,逐级落实责任。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本校内传染病疫情发生和学生因病缺勤等健康信息的收集、汇总与报告工作。发现疫情要积极协助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学校传染病疫情的调查及处理工作,接受教育主管部门与卫生主管部门对学校传染病疫情的督促、检查与技术指导。

  三、各中小学校和托幼园所必须坚持晨午检制度,各级各类学校应当要求所有的班主任都要加强对学生身体状况的询查,做好因病缺勤学生的追踪排查工作,发现传染病及不明原因缺课要及时上报相关负责人。一旦发现传染病病例,应立即做好隔离、消毒以及群体性预防接种工作。

  四、学校要设专人严格把关,对于在家隔离的患传染病的学生痊愈后须持地段医院复课证明方可复学。对于疑似传染病人要获得地段医院确诊证明无误后方可进校。相关证明要妥善保存以便查阅。

  五、为了不影响学生的学习和考试,学校要妥善做好患病学生缺课补习工作。对因传染病未能参加考试的学生,学校可以另行安排考试,成绩应当仍然按正常考试成绩登记。同时,要做好患病学生家长的工作,争得家长的理解和支持,并配合学校做好传染病防控工作。

  六、各区县和各级各类学校近期应当对学校的传染病疫情防控工作进行一次自查,自查重点是防控措施和监控责任是否到位,疫情报告网是否畅通,教室是否能够做到按时通风换气。

  二○○七年四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