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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教委召开民办高校非北京生源学生医疗保险工作会议

2012-05-31

  2009年7月3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和北京市劳动局联合在市教委一楼报告厅召开北京市民办高校学生管理部门会议,部署关于非北京生源大学生参加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的有关工作。出席会议的有市教委副主任郑萼、市劳动局医保处副处长齐广志、市教委学生处副处长沈聪伟、市教委民办教育处副处长李立晖等,参加会议的是北京市各普通民办高校的校领导、学生管理部门负责人和学校专门负责学生医保工作的具体工作人员。会议由市教委体育美育处处长甘北林主持。

  会议首先由市劳动局医保处副处长齐广志同志介绍了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学生大病医疗保险的有关文件和工作要求及参保标准,然后由市教委副主任郑萼同志介绍了市委市政府关注和帮助广大青少年学生的身体健康以及医疗保险的救助政策及其工作措施,特别重点介绍了对北京全日制民办高校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非在职非北京生源的大学生参加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的有关工作,明确了市劳动局是此项工作的主管单位,教育和财政部门是配合劳动局开展此项工作,市教委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参加医保学生的资格审核。今后的日常医保工作由各区县劳动局负责具体实施,郑主任要求学校高度重视此项工作,积极配合并按照区县劳动局的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切实把市委市政府对学生健康和医保的支持政策做好做实,把好事做好。会议最后由市教委体育美育处处长甘北林同志对民办高校非北京生源大学生参加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的工作提出了八条具体工作要求:

  1、 各个民办高校会后应当马上成立学生医保工作领导机构,学校主管领导牵头组织,校内各部门分工负责,指定专人负责管理此项工作。

  2、 学校应当迅速组织学习有关文件和会议精神,认真理解有关政策标准,制定本校贯彻落实的工作细则。

  3、 做好此项政策的宣传教育和管理工作,采用各种方式确保将此项政策告之所有有关的学生,不能漏掉一名学生。

  4、 严格审核学生参保资格和范围,不允许虚报乱报。市教委审核的依据是国家教育部给北京市下达的高校招生录取名单。

  5、 学校应当在每年9月15日前上报当年新生参保学生名单并办理参保手续。今年对08年以前已经入学的符合条件的学生申请参保应当以市教委会上发放的各个学校的学生数据光盘为审核依据,同样应当在今年的9月15日前上报审核名单。市教委将根据国家教育部下达的新生录取名单对学校上报的数据进行核对,对不符合条件的学生将通知学校取消有关学生的参保资格。其他有关学籍异动导致的学生医保关系变化应当由学校及时向市教委提出专门申报办理有关调整手续。

  6、 此项学生医保是由学生自己每年承担50元,高校注册地所在区县财政补助50元,每年合计100元。具体学生参保缴费办法按照《关于实施本市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制度的具体办法》(京劳社医【2007】95号)第三条、《关于进一步做好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医【2008】122号)第三条执行。享受待遇标准按照《关于实施本市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制度的具体办法》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执行。但非常重要的一条政策就是:学生必须是自愿参保。不愿参保的学生应当签署自愿不参保表格并签字生效。对那些因生活困难无力缴费的学生学校可以采取多种多样的办法予以帮助。

  7、 北京生源的学生参保工作已经开展了几年,学校应当注意结合北京生源的有关参保政策共同办好非北京生源的有关参保手续。

  8、 学校一定要严肃认真地贯彻落实这项市政府的政策,好事要办好,实事更要办实。按照教育和劳动部门的规定,配合区县劳动部门,共同完成为广大学生实施大病医疗保险的任务。